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就《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與識別機制,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起草了《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評估辦法》)。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宏觀審慎政策逐漸成為反思危機教訓、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內容。其中,加強中央銀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是強化宏觀審慎管理、維護金融穩定的重點領域。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18年11月27日,人民銀行與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301號文,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識別、監管和處置作出了總體性的制度安排?!对u估辦法》作為《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之一,是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依據,也是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附加監管要求、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建立特別處置機制的前提,符合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總體方向和要求。
《評估辦法》共四章、二十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確定評估目的和范圍。識別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每年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根據名單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以降低其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
二是確定評估流程。包括確定參評銀行范圍、向參評銀行收集數據、計算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監管判斷、確定并公布名單。
三是確定評估方法。采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并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定量評估的一級指標包括“規?!薄ⅰ瓣P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指標權重均為25%,每個一級指標下設若干二級指標。
四是確定閾值和分組。得分達到一定分值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并對不同組別的銀行實行差異化監管。
五是明確任務分工。銀保監會根據《評估辦法》制作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向參評銀行收集數據并計算系統重要性得分。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可提出將得分低于300分的銀行加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的監管判斷建議。名單提交金融委審議后,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
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后,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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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評估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起草了《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評估辦法》),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評估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評估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逐漸成為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其中,加強中央銀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是強化宏觀審慎管理、維護金融穩定的重點領域。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18年11月27日,人民銀行與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301號文,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識別、監管和處置作出了總體性的制度安排。2019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在人民銀行內設立宏觀審慎管理局,牽頭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并表監管,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和處置機制。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賦予的宏觀審慎管理職責,人民銀行牽頭開展了《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制定工作。從我國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金融業總資產300萬億元,其中銀行業總資產268萬億元,在我國金融業總資產中占比達到89%??紤]到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4家銀行均已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名單,且國際組織和主要經濟體在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和監管方面經驗較為成熟,人民銀行首先會同銀保監會制定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s)評估辦法,并以此為基礎制定附加監管規定,也為后續系統重要性保險、系統重要性證券業機構實施細則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如何對我國銀行的系統重要性進行評估?
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的流程和方法詳見《評估辦法》。《評估辦法》主要參考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方法以及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12年發布的《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框架》,并結合我國實際對評估指標進行了調整?!对u估辦法》發布后,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向參評銀行發送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收集2018年數據,開展2019年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首先,采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30家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評估的一級指標包括“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指標權重均為25%,每個一級指標下設若干二級指標,得分達到一定分值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然后,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綜合評估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系統重要性銀行最終名單經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確定后,由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
三、銀行被評為系統重要性銀行后,有哪些后續監管措施?
近年來,銀保監會參照巴塞爾協議等國際標準,并結合我國實際,從資本和杠桿率、風險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壓力測試等方面對銀行提出了一系列監管要求并組織實施。按照《指導意見》確定的分工,銀保監會仍依法負責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實施日常監管。人民銀行從強化宏觀審慎管理、防范系統性風險出發,立足我國銀行業發展和監管實踐,牽頭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擬從實施附加資本要求、落實資本內在約束機制入手,強化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風險數據加總和風險報告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并從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開展可處置性評估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切實提高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經營穩健性。同時,人民銀行將持續開展系統重要性銀行監測分析,開展壓力測試,并視情提出相應的附加監管要求。
四、《評估辦法》的******對我國金融體系有什么影響?
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規模體量大,在金融市場上具有風向標作用,識別并強化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有助于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促進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有助于提高我國銀行體系的穩健程度、切實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对u估辦法》符合《指導意見》要求,是評估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基本規則,是強化宏觀審慎管理、防范系統重要性銀行“大而不能倒”風險的重要舉措,是打贏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關鍵制度安排,有助于識別對我國金融體系有系統性影響的銀行,有助于增強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穩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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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與識別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301號文),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評估目的。對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進行評估,識別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每年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根據名單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以降低其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防范系統性風險。
(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
評估中使用的數據為集團并表數據,并表范圍按照銀保監會監管并表范圍確定。
(三)系統重要性的定義。本辦法所稱系統重要性是指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復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可能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不利影響的程度。
二、評估流程與方法
(四)評估流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按照以下流程每年開展一次:
1.確定參評銀行范圍;
2.向參評銀行收集評估所需數據;
3.計算各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
4.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監管判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作出調整;
5.確定并公布系統重要性銀行最終名單。
(五)評估方法。采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并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綜合評估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
(六)參評銀行范圍。若某銀行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則應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范圍:
1.以杠桿率分母衡量的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在所有銀行中排名前30;
2.曾于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銀行。
(七)數據收集。銀保監會每年根據本辦法制作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數據填報說明包含各級指標及定義、模板較上年的變化等內容。參評銀行于每年6月底之前填寫并提交上一會計年度數據。銀保監會進行數據質量檢查和數據補充修正后,與人民銀行共享參評銀行的監管報表、填報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
(八)系統重要性得分。銀保監會在完成數據收集后,計算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得分。除第三部分另行規定計算方法的情形外,每一參評銀行某一具體指標的得分是其該指標數值除以所有參評銀行該指標的總數值,然后用所得結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點計的該指標得分。各指標得分與相應權重的乘積之和,即為該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
(九)閾值和分組。得分達到300分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按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分組,實行差異化監管。各組分界值如下:
第一組:300分至449分;
第二組:450分至599分;
第三組:600分至1399分;
第四組:1400分以上。
銀保監會后續可根據實際年度數據測算結果,商人民銀行并報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批準后,對閾值和分組進行調整。
(十)監管判斷。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可根據其他定量或定性輔助信息,提出將系統重要性得分低于300分的參評銀行加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的監管判斷建議,與初始名單一并提交金融委辦公室。
使用監管判斷的門檻應較高,即只在個別情況下改變根據系統重要性得分確定的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
(十一)名單確定和披露。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相應銀行填報的數據和系統重要性得分、監管判斷建議及依據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審議。系統重要性銀行最終名單經金融委確定后,由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
(十二)信息報送與披露。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執行人民銀行牽頭制定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計制度,按要求向人民銀行報送相關統計數據。系統重要性銀行原則上應于入選后1個月內通過公開渠道披露本辦法第十五項至第十八項規定的上一會計年度各項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
(十三)評估流程和方法的審議與調整。金融委每三年對本辦法規定的評估流程和方法進行審議,并進行必要調整與完善。行業發生顯著變化、現有評估流程和方法不能滿足防范系統性風險實際需要的,金融委可對評估流程和方法進行額外審議。
三、評估指標
(十四)一級指標。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根據參評銀行的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等一級指標,評估其系統重要性程度和變化情況。
(十五)規模。評估參評銀行規模時,采用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作為定量指標。
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是指作為杠桿率分母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和調整后的表外項目余額之和,按照《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原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1號發布)規定的口徑計算。該指標權重為25%。
(十六)關聯度。評估參評銀行關聯度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標:
1.金融機構間資產,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資產余額。該指標權重為8.33%。
2.金融機構間負債,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負債余額。該指標權重為8.33%。
3.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指銀行通過金融市場發行的股票、債券和其他融資工具余額。該指標權重為8.33%。
關聯度類指標總權重為25%。
(十七)可替代性。評估參評銀行可替代性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標:
1.通過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支付額,指銀行作為支付系統成員,通過國內外大額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上一年度支付總額,包括為本銀行清算的支付總額和本銀行代理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清算的支付總額。該指標權重為6.25%。
2.托管資產,指上年末銀行托管的資產余額。該指標權重為6.25%。
3.代理代銷業務,指銀行作為承銷商或代理機構,承銷債券,代理代銷信托計劃、資管計劃、保險產品、基金、貴金屬等業務的年內發生額。該指標權重為6.25%。
4.境內營業機構數量,指銀行在境內設立的持牌營業機構總數。該指標權重為6.25%。
可替代性類指標總權重為25%。
(十八)復雜性。評估參評銀行復雜性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標:
1.衍生產品,指銀行持有的金融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余額。該指標權重為5%。
2.交易類和可供出售證券,指銀行為交易持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證券余額和可供出售證券余額之和。該指標權重為5%。
3.非銀行附屬機構資產,指銀行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境內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總額。該指標權重為5%。
4.理財業務,指銀行發行的非保本理財產品余額。該指標權重為5%。
5.境外債權債務,指銀行境外債權和境外債務之和,其中境外債權指銀行持有的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直接境外債權扣除轉移回境內的風險敞口之后的最終境外債權;境外債務指銀行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債務。該指標權重為5%。
復雜性類指標總權重為25%。
四、實施
(十九)本辦法由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二十)本辦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