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近日發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明確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對委托資金來源、用途等也做了要求。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按照權責利匹配原則提供服務,不得代委托人確定借款人,不得參與貸款決策,不得提供各種形式擔保;委托人應自行確定委托貸款的借款人,對借款人資質、貸款項目等進行審查,并承擔委托貸款的信用風險。
辦法對委托貸款資金來源提出合法合規性要求,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其他債務性資金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等發放委托貸款。
在資金用途上,資金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不得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等。
此外,辦法還要求商業銀行將委托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嚴格區分,加強風險隔離和業務管理。
銀監會在答記者問中表示,辦法出臺的目的在于,一是目前沒有專門制度對委托貸款業務進行全面、系統的規范,辦法出臺填補了委托貸款監管制度空白;二是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完善委托貸款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時強化了相關監管要求;三是辦法要求委托貸款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有利于促進業務健康發展,防止資金脫實向虛,從而更好地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