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關于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早在去年8月,為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防范宏觀金融風險,央行向其分支機構、以及部分銀行下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宣布自從2015年10月15日起,對開展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含財務公司)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暫定為20%。此舉提高了遠期購匯成本,旨在打壓遠期售匯的套利投機盤,穩定遠期匯率,影響即期匯率,從而緩和市場對于人民幣匯率貶值的預期。
近日,為進一步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宏觀審慎管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日前發布通知,自8月15日起,境外金融機構的境外遠期賣匯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后,按月對其上一月平盤額交納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為20%,準備金利率為零。有關外匯風險準備金凍結期為一年,無利息。
這一措施將推動離岸及在岸人民幣外匯遠期曲線進一步靠近,有利人民幣匯率中長期穩定。此前,內地部門早前已對境內金融機構開展同類業務征收準備金,如果境內同境外機構不按同樣標準征收準備金,將導致監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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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要求,為完善宏觀審慎管理,切實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精神,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遠期賣匯業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時應交納外匯風險準備金。外匯風險準備金存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立的專用賬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包括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5〕第40號)所規定可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以及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
二、自2016年8月15日起,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遠期賣匯業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后,按月對其上一月平盤額交納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為20%,準備金利率為零。
三、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應將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基數及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數報送交易中心,在北京時間每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外匯風險準備金(美元)劃至交易中心指定賬戶。各種貨幣之間的折算率按每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計算。未公布折算率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確定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的方法計算。
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外匯風險準備金計算公式為:當月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額=與境外客戶開展遠期賣匯業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上一月平盤額×外匯風險準備金率。
四、外匯風險準備金凍結期為1年,交易中心將在北京時間期滿當月15日(遇節假日順延)退劃資金。
五、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上述要求,若有報數不及時、外匯風險準備金遲交、漏交等違反規定的情況,交易中心將依規進行處理。
六、相關操作流程和其他具體要求交易中心將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