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網12月01日訊,2015年11月30日 IMF今日宣布將人民幣納入特別提款權,人民幣成為首個納入SDR的新興市場貨幣。IMF主席拉加德,正式將人民幣納入IMF特別提款權(SDR)貨幣籃子,決議將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以下是會議報告全文:
基金組織執董會每五年或情況變化顯示有必要提前時對特別提款權籃子的定值方法進行審議。審議的目的是確保特別提款權籃子反映主要貨幣在世界貿易和金融體系中的相對重要性,以提高特別提款權作為儲備資產的吸引力。最近一次審議于2015年11月30日結束。
特別提款權審議的范圍
審議涵蓋特別提款權定值方法的關鍵要素,包括:選擇特別提款權籃子貨幣時使用的標準和指標,籃子貨幣的數目,以及確定貨幣權重的方法。組成特別提款權利率籃子的金融工具通常也在審議范圍之內。
2015年審議——特別提款權籃子的構成和規模
在最近結束的審議中(2015年11月),執董會決定,從2016年10月1日起,中國的人民幣將作為除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之外的第五種貨幣加入特別提款權籃子。
具體而言,基金組織確定,人民幣符合加入特別提款權籃子的現有標準(見下述)。作為世界第三大出口國(按照過去五年出口衡量),中國符合第一項加入標準。基金組織還決定,人民幣從2016年10月1日起將被認定為可自由使用貨幣,從而達到加入籃子的第二項標準。中國當局已經采取一系列廣泛的措施促進人民幣業務,因此,基金組織及其成員國和特別提款權的其他使用方目前有充分渠道進入在岸市場,開展與基金組織有關的交易和儲備管理交易,不存在顯著障礙。2016年10月1日人民幣加入特別提款權籃子后,中國國債三個月基準利率將成為特別提款權利率籃子中的人民幣計值工具。
2015年審議——貨幣權重
基金組織還采納了決定特別提款權籃子貨幣權重的新公式,以解決1978年以來采用的公式一直存在的問題。新公式是2010年特別提款權定值方法審議時提出的兩個備選方案之一。在新公式下,貨幣發行國的出口和綜合金融指標具有相同的權重。金融指標包括,非貨幣發行國的貨幣當局持有的以貨幣發行國(或貨幣聯盟)貨幣計值的官方儲備,以該貨幣計值的外匯市場交投總額,以及以該貨幣計值的國際銀行負債和國際債務證券總余額,上述三個指標所占比例相同。
將根據按新公式確定的以下權重,決定2016年10月1日生效的新特別提款權籃子中的五種貨幣中的每一種的數量:
· 美元 41.73%(2010年審議時的權重為41.9%)
· 歐元30.93% (2010年審議時的權重為37.4%)
· 中國人民幣 10.92%
· 日元 8.33%(2010年審議時的權重為9.4%)
· 英鎊8.09% (2010年審議時的權重為11.3%)
2016年9月30日,將根據上述權重計算修訂后的籃子中每種貨幣的數量。將根據這些貨幣在當日之前三個月的平均匯率進行計算,確保2016年9月30日特別提款權的價值按現有籃子和修訂后的籃子計算是相同的。工作人員將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的幾周內公布示意性貨幣量。
在2016年10月1日新特別提款權籃子生效之前,特別提款權籃子和定值將繼續由四種貨幣構成(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它們在2010年審議時的各自權重列在上表中。
加入特別提款權籃子的標準
現有加入標準是執董會在2000年采納的。它們決定,特別提款權籃子由五年期間出口價值最大的成員國或貨幣聯盟發行的、被基金組織認定為“可自由使用”的貨幣構成。在2015年11月30日結束的最近一次審議中,執董會決定將籃子擴大到五種貨幣。這一變化將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出口標準扮演著“門檻”的角色,旨在確保有資格加入籃子的貨幣是由那些在全球經濟中發揮核心作用的成員國或貨幣聯盟發行的。該標準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一直是特別提款權定值方法的一部分。
2000年,增加了特別提款權籃子中的貨幣還必須可自由使用這一標準,以使特別提款權籃子的定值正式體現金融交易的重要性。
“可自由使用”的概念
根據《基金組織協定》,如果基金組織認定一個成員國的貨幣事實上廣泛用于國際交易支付,并且在主要外匯市場上廣泛交易,那么該貨幣被定義為“可自由使用”貨幣。
可自由使用貨幣的概念關注貨幣的實際國際使用和交易,不同于某種貨幣是否自由浮動或完全可兌換。
一種貨幣可以被廣泛使用和廣泛交易,即使其受到一些資本賬戶的限制(過去,英鎊和日元被認定為可自由使用貨幣時,仍存在一些資本賬戶管制)。另一方面,某種完全可兌換的貨幣未必被廣泛使用和廣泛交易。
可自由使用的概念在基金組織的資金操作中起著核心作用。具體而言,接受基金組織資金援助的成員國有權得到以可自由使用貨幣提供的這種援助。的確,基金組織貸款業務實際上都是通過可自由使用貨幣或特別提款權來進行的。在使用特別提款權的情況下,借款國有權將特別提款權兌換成可自由使用貨幣。可自由使用的概念旨在確保成員國能夠直接或間接地(不受損失地兌換成另一種貨幣)利用從基金組織獲得的貨幣來滿足國際收支融資需求。
用來決定可自由使用性的指標
何為可自由使用貨幣這一概念需要做出解讀。并且,在決定哪些貨幣是可自由使用時,需要在法律框架范圍之內,根據可自由使用概念在基金組織資金操作中的目標和目的作出判斷。
基金組織執董會根據量化指標作出這種判斷。2011年,執董會批準在評估可自由使用性時以幾項指標為重要因素:評估一種貨幣是否被廣泛使用時,采用的指標是該貨幣在儲備持有量中所占比例,以及以該貨幣計值的國際債務證券和國際銀行負債;在評估是否被廣泛交易時,采用的指標是外匯市場交易量(交投總額)。在最近于2015年11月結束的審議中,執董會還將其他指標考慮在內,例如,官方持有的外幣資產、國際債務證券發行、跨境支付、貿易融資等,用來補充2011年批準的指標。
決定特別提款權定值方法的多數票要求
定值方法由占總投票權70%的多數票決定,條件是以下變動需要總投票權的 85%多數:(1)定值原則變更,或(2)實際上對原則應用的根本性改變。到目前為止,改變特別提款權定值方法的所有決定都是由占總投票權70%的多數票通過的。
下一次審議
特別提款權定值方法的下一次審議將在2021年9月30日之前進行,除非這一期間的發展變化顯示有必要提前進行。